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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工作制度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7-06-2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接待工作程序,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规定如下:

一、凡来院检查指导工作的上级领导、应邀来学院帮助工作和协作单位的客人,其工作日程、食宿、用车、购买返程车票等接待工作,均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安排。

二、来客尽量就近安排住宿。住宿费由客人自理。需本校负担住宿费的,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超标准安排。

三、来客就餐采用工作餐和接待餐两种形式,上级领导或请来指导工作的专家,经院长批准,可安排接待餐(其余人员由办公室批准安排工作餐)。

四、严格接待审批手续,缩小接待范围。接待客人一般不上白酒、易拉罐饮料和烟,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禁止用公款招待私客,严禁内部人员用公款吃喝或安排娱乐活动。在接待工作中,一律不得安排高标准娱乐活动。

五、审批手续:凡来客食宿接待,事先确定人数、费用限额,填写来客用餐申请单,报院领导批准。不履行批准手续,费用不予报销。

六、接待来客使用汽车,一般只在市区内使用。若需长途用车,需经院长批准,市区内用车由办公室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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