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是学分制教学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通过考试,全面系统地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评价教学效果,反馈教学信息,总结教学经验,进一步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同时,通过考试,确定学生修读课程后应得学分数和绩点数,为学生的学籍管理提供依据。因此,必须加强对考试方式、命题、成绩评定、试卷印制、考场纪律、以及监考工作的管理,确保考试结果的合理性和客观性。
第一章 考前教育
第一条 考试前各系要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一次考前动员,向学生宣读学校规定,教育学生遵守考场纪律,维护集体荣誉,互相监督,树立以勤奋学习为荣,以考试作弊为耻的良好风气。强调考试作弊的严重后果。
第二条 导师、辅导员、班主任是直接面向学生的指导教师,要发挥自身的特殊作用。在平时的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勤奋学习、遵守校纪校规的教育。要充分发挥各班党、团员和学生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章 考试方式
第三条 根据各门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的不同,考试方式可采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写论文、写总结、做大作业、现场操作或综合考试等方式。
第四条 政治理论、人文、社科类课程的考试一般以开卷笔试、口试或写论文等方式为主。
第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和超过三周的课程设计、社会实践、实习等采用答辩形式进行考试。
第六条 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为每人20分钟。在非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笔试时间为105分钟,口试时间为每人20分钟。
第三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学院设立考试领导小组,主管教学院长任组长,教务部、教研部、督导团、学生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各门课程的具体考核由学院教务部统一组织、统一安排。任课教师在结课前一周到教务部办理考试手续,确定考试时间、地点,并于最后一次课前通知学生。
第八条 考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在答疑过程中要注意考题的保密性,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题。
第九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未经修课注册及主讲教师允许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准参加考试。缺课超过三分之一、未完成作业量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实验报告不全者,不能参加考试。
第十条 凡在非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选修课考试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上进行。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与学院教务部联系,由学院教务部安排具体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人员由学院教务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凡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的考试,学院教务部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和监考人员。考试时间一经排定,不再变动。学生在集中考试前要做好充分准备。
第十二条 大型考试(参考班级数≥10)由教师所在院(系、部)出任监考,监考单位于考试前3日,将本单位拟派出的监考人员名单报到学院教务部。教务部将各考场监考人员安排完毕后,于考试前1日通知各学院教务科。
第十三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必须到学院教务部办理考试手续,分配使用考场,报送监考教师名单。任何未经登记、擅自安排的考试,学院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考试,设主考一人。主考负责考试及阅卷的组织工作并负责解释试卷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上报课程考试成绩。
第十五条 不足10个考场,考务工作由主考负责,超过10个考场可设一个考务组,每增加10个考场增设一名副主考,人员由主考单位安排。考务组负责收、发、密封试卷。
第十六条 每个考场设监考两人。
第十七条 根据考场数量安排总监考。由学院院领导或教务部负责人担任总监考,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八条 对考场中发生的违纪或作弊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在考场记录表上写清原因及处理方式,考试结束后,立即报学院教务部。学院教务部在收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主考或总监考有权利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人员,可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记教学事故一次。
第二十条 学院教务部负责将课程考试所需的教室安排,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通知各教学楼管理员。教学楼管理员负责考场的桌椅、照明、电源等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第四章 命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命题前,任课教师到学院教务部领取或从教务部网页下载标准试卷纸、答案纸。试题一律用黑色碳素墨水笔书写或用打印机打印。要求内容准确、图文清晰、书写字体大小与间距适中、题与题之间留有适当的答题位置。
第二十二条 凡已有试题库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提前将考试时间和考试人数等向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汇报,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安排非任课教师从试题库中选择难易程度适当的试题。
第二十三条 凡没有试题库的课程,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命题小组或指定教师进行命题。原则上任课教师不应参与命题工作,做到教考分离。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理论教学必修课应命两套题量、难度相当的A、B卷,由教务部指定其一作为期末考试用题,另一套留作补考备用。
第二十五条 命题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题量和难易程度要适当。基本要求的题目约占60%,中等难度的题目约占30%,高难度的题目约占10%。
第二十六条 试题应附有相应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查签字后,送交学院教务部,办理付印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必须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二十八条 重修课的考试随相应年级的课程考试进行(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课程重修考试除外)。
第二十九条 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及接触试卷的人,必须对试题内容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题内容。不得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或划定试题范围。如发生泄题或变相泄题,要追究责任,并按燕山大学有关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教师不得自行组织考试。
第五章 试卷印刷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单位应履行试卷收发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时间。
第三十三条 试卷印制单位必须保证试卷印制质量。试卷格式统一,内容清晰、准确。
第三十四条 试卷印制全过程应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接触此项工作。试卷印制人员必须严格保守试卷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试卷内容,不得将试卷丢失或随意遗弃。印废的试卷及试卷底稿须指定专人销毁。
第三十五条 对试卷印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依据《教学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处理。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开始10分钟及以后不得进入考场。同时检查桌面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图表,若有,应及时报监考教师。
第三十七条 学生进入考场时,除必要文具外不得携带BP机、手机、电子记事用具(如文曲星、商务通等)、书包、书本及与考核内容有关的纸条等物品。考试过程中,计算器不得擅自借用。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后要保持肃静,不得随意交谈,更不准大声
喧哗。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携带ID卡参加考试,并将ID卡放在课桌左或右上角,以备检查。ID卡丢失来不及补办者,可办理临时准考证参加考试;临时准考证需贴有本人照片,经辅导员核实、签字后,加盖学生所在系考试专用章;临时准考证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后主动交回办证处。重修考生,须携带ID卡和重修手续;补考考生,须携带ID卡。缺少证件和相关手续不全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十条 试卷和草纸由学院统一印发,不准使用个人自备纸张。不准将装订好的试卷拆开。试卷和草纸上均要写明班级、姓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领取试卷后,如要离开考场,必须在开考30分钟
后方可离开。离开时必须交回试卷和草稿纸,并填写姓名、班号,经监考人员验证后离开考场。
第四十二条 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披衣物。学生在规定的考试时间内
不准出入考场。
第四十三条 考试时除试卷印刷、题意不清方面的问题外,学生不得向
监考人员提问其它问题。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将答过的试卷有字的一面向下放置。
第四十五条 学生提前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翻放桌上,经监考人
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六条 交卷后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不准喧哗。
第七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九条 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之一的,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考点、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考生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找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等均属严重作弊行为。
第五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给予重修机会;考试违纪、作弊和严重作弊者按《澳门各大游戏网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规定进行处理,张贴通报,以儆效尤。
第八章 监考教师职责
第五十三条 每一考场有两名教师监考,监考在考试前20分钟开始考务工作,履行监考职责。
第五十四条 第一监考到指定地点接受主考教师分配任务(包括听取考试要求,领取试卷、答题纸、考场学生名单、监考须知、考场记录和考场规则,核查试卷份数及考试时间等)于考试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
第五十五条 第二监考直接进入考场,安排考生座位,按照学号有一定规则在黑板上标明排列方案,要求座位横排至少间隔一个座位的距离,纵向成列,对不符合排列要求的座位及时调整,并认真核对学生ID卡,并按考场规则要求指导学生应考。对重修考生,认真核对ID卡、重修手续、考试科目;对补考考生,须认真核对ID卡;缺少证件和相关手续者,不准参加考试。
第五十六条 发试卷前让考生将书包、教材、笔记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放在讲桌上或考场后面的空桌椅上。
第五十七条 考前应提醒学生检查桌面是否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公式或图表,若有,让学生主动向监考报告,监考应及时调换座位。
第五十八条 提醒学生在考试中不准借用计算器,不准携带手机。
第五十九条 监考于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和草稿纸,不得提前或滞后发放试卷,并督促学生在试卷和考场记录(一式两份)上签名。监考教师要认真核对学生证件,保证学生本人、证件姓名、试卷签名完全一致;
第六十条 监考教师除按主考教师的要求回答学生的问题外,不得对试题做任何解释,或启发学生答卷。
第六十一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负责,在考场一前一后面向学生监考,忠于职守。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如看书、看报、闲谈、批卷等),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第六十二条 监考教师在学生考试过程中须关掉手机;
第六十三条 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或作弊行为要及时处理(对违纪、作弊学生立即停止考试,令其退出考场,监考需在考生试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将违纪、作弊学生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情况及证据如实记录在考场记录上)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六十四条 学院巡考对学院教学计划内各门课程考试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并每次填写巡考记录,对考试全过程负责,并及时将巡考记录送教务部备案。
第六十五条 监考教师不准随意延长考试时间,特殊情况,经主考负责报教务部门批准。
第六十六条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按时收回试卷(包括试题、试卷、草稿纸等),清点试卷份数,待检查参加考试人数与收回试卷份数一致后,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两名监考必须签名,并将填写完整的考场记录(一式两份)及试卷送交主考教师,由主考教师将其中一份考场记录及时送交澳门各大游戏网站教务部。
第六十七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属于严重教学事故:
(一)监考教师伙同学生作弊;
(二)监考教师无故旷考,或考试中擅离考场;
(三)监考教师已请假,受理者未及时安排,导致缺监考;
(四)监考在考试结束后丢失学生试卷。
第六十八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属于一般教学事故:
(一)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时间到位或迟到5分钟以上;
(二)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考试中聊天、看报、吸烟、接听手机、打瞌睡等,影响正常的考试秩序和考场纪律;
(三)学院巡考在一次考试的同一考场中累计两次发现学生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将记监考教师一次教学事故;
(四)监考教师对违纪、作弊学生隐瞒不报;
(五)主考、总监考或巡考有权利对监考教师的监考工作提出意见,对不接受意见的监考教师,可取消其监考资格,并记教学事故一次。
第九章 成绩评定及分析
第六十九条 由主考教师负责课程的阅卷组织工作;基础课、公共课的阅卷组织工作,由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
第七十条 教师必须严肃认真地阅卷和评分,依据评分标准标明应得分数。同一课程的同一试卷采取统一评分标准。统一命题的考试,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每位阅卷教师参与阅卷的分数不应超过30分。阅卷教师要在试卷上标明给分并签名。
第七十一条 统一命题考核的试卷,须密封后组织阅卷。在阅卷过程中,任何人不得破坏密封。
第七十二条 试卷一律采用红水笔评阅,要求字体清晰,不应有涂改现象。如个别地方因误需更正时,更正处附阅卷教师签名。
第七十三条 基层教学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开设的各门课程的阅卷情况进行检查,提出意见,对正确的意见,课程主考教师必须接受。
第七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主考教师负责将考试成绩上网提交,打印一式三份成绩单并签名,上报学院教务部。由学院教务部将成绩转发各系,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试卷暂留存基层教学单位,以备查询。主考教师在提交成绩后,应对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教学经验,统计参加考试人数、交卷人数、上报成绩学生数,并填写、核准有关数据。避免漏批试卷、漏报成绩现象。
第七十五条 成绩查询期结束,主考教师负责将空白试卷、评分标准各一份,随同按学号顺序、以班级为单位整理好的考试试卷送学院教务部统一保管,不再变动成绩。
第十章 成绩查询与更改
第七十六条 自成绩提交公布后的一周内(因教学计划安排不在校的学生,从返校后开始上课的当天计时)为学生对成绩质疑查询时间。
学生须在此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询申请,过期不再受理查询。
第七十七条 基层教学单位、任课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接纳学生对成绩的质疑查询,并在查询申请结束后,组织有关教师认真核查试卷成绩,三个工作日之内予以公布查询结果。
第七十八条 对确有问题的,须填写成绩更改单(写清原因、负责人),经各级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教师送交学院教务部予以更改。
第七十九条 全部查询工作在成绩提交公布后10天内结束(含休息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澳门各大游戏网站本科生课程考试管理与成绩评阅规定》及《澳门各大游戏网站本科生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