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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独立学院办学条件教学工作专项检查情况及有关问题的通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5-03-30

教发[200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教育部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和教学工作专项检查”基本结束。从此次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全国独立学院的发展是健康的,办学思想和办学原则明确,办学行为日渐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对独立学院的管理也日趋严格。但发现,仍有一些独立学院的申办方和投资方未尽职责,一些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不达标,个别地方“校中校”和“双轨制”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查实,2004年湖北地区的7 所独立学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学分制本科试点班”,违规招生、乱收费,甚至委托中介机构不通过招生管理部门进行招生活动,严重扰乱了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败坏了高等教育的声誉。

  为保证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独立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教育部重申,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精神,规范独立学院的办学体制和办学模式,严禁“校中校”和“双轨制”。对存在办学条件不达标、申办方和投资方未尽职责等问题的独立学院,责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令其整改。对湖北地区的中南民族大学工商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湖北工业大学商贸学院、武汉工业学院工商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湖北省教育厅督促上述7所独立学院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减少上述7所独立学院2005年招生计划,并可视情况采取暂停跨省招生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今后,对再发生此类问题的独立学院,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进一步采取停止招生,乃至取消办学资格等措施。

  希望各独立学院和独立学院的申办方,按照《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本地区独立学院的管理,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切实负起责任。坚决杜绝各种虚假招生宣传、违规招生、超计划招生、乱收费现象;坚决制止中介机构组织生源或进行录取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办学指导思想端正、管理规范、办学条件较好的独立学院发展,做到奖惩分明。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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