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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省市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管理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4-06-06

普通高校试办独立学院是新形势下高等教育办学机制与模式的一项探索与创新,是更好、更快地扩大高等教育资源的一种有效途径。当前,各地、各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正在深入学习贯彻教育部近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认真研究如何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原则,继续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进独立学院发展,制定具体的管理政策和措施。黑龙江、天津等五省市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坚决按照《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规范并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试办独立学院的各项管理工作,停止“校中校”招生,这一做法对确保独立学院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黑龙江省教育厅认为,《若干意见》不仅是为了规范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而且也是教育战线开展行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教育厅迅速召集有关普通本科高校及所属独立学院、省招生办、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开会,部署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若干意见》文件要求进行整顿和规范独立学院。对14所今年已经安排招生和对社会进行宣传的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即“校中校”),一律立即停止招生并做好善后工作。对7所有独立校园,办学条件基本达到《若干意见》要求的,允许继续安排招生。对其他有独立校园,但个别办学条件有欠缺的,今年只安排高职招生,并责成有关单位尽快创造条件,积极争取试办独立学院。
天津市教委于4月30日将《若干意见》转发给市属普通高等学校和市招生考试院,5月9日,召开所属普通高校招办主任会议,要求各普通高校严格执行《若干意见》规定,认真处理好试办独立学院的有关工作。会后,部分市属普通高校考虑到目前正在试办的独立学院与《若干意见》规定尚有一些距离,尽管独立学院的招生计划已经下达,招生简章也已经向社会公布,但为了维护大局,经学校党政会议决定,暂停今年招生,等有关条件符合《若干意见》的规定后,再积极申请试办。经清理整顿,目前有11个已试办的独立学院被停止招生。
重庆市教委认为《若干意见》对规范和引导普通高校切实办好新机制二级学院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对确保高等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确保高等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将起重大作用。市教委对于办学条件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若干意见》要求的独立学院,今年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规范管理,做好各项招生准备工作。同时对2所在校内举办的独立学院进行清理,督促学校及有关合作单位立即按《若干意见》要求着手调整,重新征地,另建独立校园。
山西省批准的8所试办独立学院均具有独立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并与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合作按民办机制举办。省教育厅在转发《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从2003年起,独立学院招收的新生全部在独立学院组织教学,绝不允许出现“校中校”现象。对独立学院的招生、管理等有关规定按《若干意见》要求规范,在《升学指南》中予以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合作办学双方要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和管理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在今年暑期开学前,保证各项办学条件达到规定要求,省教育厅将组织专人进行检查。
辽宁省教育厅要求自2003年起独立学院招收的新生,明确毕业时全部颁发独立学院的学历证书;凡合格的独立学院要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向社会做好各项招生宣传工作;对达不到独立学院要求且条件改善困难的停止招生,并做好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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