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澳门各大游戏网站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澳门各大游戏网站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及校内各项活动,并能起到榜样示范和模范引领作用;
5.参评学年学习成绩优异,两学期学习成绩之和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之和排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含),但均在前30%以内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仅限上一学年)。其他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需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六条 每年9月学院将省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各系学生总数,按照相应比例下达到各系。
第四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各系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系按照分配名额实行等额初审后,确定申请学生当年度享受国家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评审结果报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9月3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