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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享受交通补助职工开具住址证明的通知
浏览次数次 发布时间:2005-03-31
全院教职工:
请注意,为了规范化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预享受交通补助的教职工需要到现住所所属居委会开具住
址证明,经审核符合标准者,方可享受交通补助。
现已享受及预享受交通补助的教职工请开具相应证明,于4月
5日之前交到人力资源部。此证明关系到下月个人交通补助的发放,
请教职工按时上交,过期不候。
人力资源部
200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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